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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2025-05-03 09:01 admin
发布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7月7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辽高法〔2023〕54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抓紧研究归属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范围,深入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的要求,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辽高法〔2020〕1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辽高法〔2023〕5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一环境资源审判司法理念,规范裁判标准、明确统计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环境资源案件类型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
 
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是指向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物质及能量,损害环境介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导致个人或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
 
(二)生态保护类案件
 
生态保护类案件,是指因破坏遗传(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以及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而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
 
(三)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
 
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是指在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
 
(四)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
 
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是指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
 
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是指在利用税费、配额等规制措施以及第三方治理、环境容量利用权、绿色金融等市场机制,控制生态环境退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
 
二、五类环境资源案件参考刑事罪名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
 
5.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7.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8.危险物品肇事罪
 
9.其他涉环境污染防治犯罪
 
(二)生态保护类案件
 
1.故意损毁文物罪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过失损毁文物罪
 
4.倒卖文物罪
 
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8.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9.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0.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1.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3.其他涉生态破坏犯罪
 
(三)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非法狩猎罪
 
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非法采矿罪
 
7.破坏性采矿罪 
 
8.盗伐林木罪
 
9.滥伐林木罪
 
10.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1.其他涉资源开发利用犯罪
 
(四)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
 
1.放火罪(涉及烧毁森林、草原等环境资源要素)
 
2.失火罪(涉及烧毁森林、草原等环境资源要素)
 
3.其他涉气候变化应对犯罪
 
(五)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
 
1.逃税罪(涉及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款)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涉及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涉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涉及篡改、伪造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
 
5.其他涉环境治理与服务犯罪
 
三、五类环境资源案件参考民事案由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
 
(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4.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其他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纠纷
 
(二)生态保护类案件
 
1.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2.基于生态保护的需要,因变更土地利用规划等引发的下列案件:
 
(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3.其他涉生态保护民事纠纷
 
(三)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限对土地、森林、草原、渔业等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
 
2.海域使用权纠纷
 
3.探矿权纠纷
 
4.采矿权纠纷
 
5.取水权纠纷
 
6.养殖权纠纷
 
7.捕捞权纠纷
 
8.抵押权纠纷
 
(1)探矿权抵押权纠纷
 
(2)采矿权抵押权纠纷
 
(3)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4.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5.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17.其他涉资源开发利用民事纠纷
 
(四)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
 
1.合同纠纷(因碳排放重点行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及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服务等节能减排引发的合同纠纷)
 
2.碳汇交易纠纷
 
3.其他涉气候变化应对民事纠纷
 
(五)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
 
1.合同纠纷(因污染环境治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引发的合同纠纷)
 
2.排污权交易纠纷
 
3.用能权交易纠纷
 
4.用水权交易纠纷
 
5.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6.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因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等引发的纠纷)
 
7.其他涉环境治理与服务民事纠纷
 
四、涉环境资源要素行政案件种类
 
(一)与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相关的行政案件
 
1.以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2.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
 
(二)与环境资源要素相关的行政案件
 
1.因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引发的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
 
2.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范围内发生的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
 
3.涉森林、林木、草原、湿地、荒漠、冻原、海洋、河流湖泊、农田等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
 
五、公益诉讼案由
 
(一)民事案由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行政案由
 
1.XX(行政行为)行政公益诉讼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印发
 
 
标签: 案件 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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