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协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努力让大量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实现万人成讼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根据《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切实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高效便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往前延伸,畅通诉调对接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前端解纷效能,提高人民调解群众认可度和适用率。
坚持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优先适用人民调解,推动“矛盾就地解决,源头化解”,做实做细“抓前端、治未病”工作,推动诉源治理从“接诉即办”到“未诉先办”。
坚持合力推进。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动协作,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推动司法资源和人民调解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做实做优做强人民调解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增量,不断降低万人成讼率。
第三条【倡导先行调解】 以下类型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一)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
(二)土地承包经营、相邻关系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三)物业服务合同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四)劳动纠纷;
(五)医患纠纷;
(六)消费者权益纠纷;
(七)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八)小额借款纠纷;
(九)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加强释明引导】 广泛运用网络媒体、工作平台、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充分释明先行调解机制的价值和优势,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在依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条【规范人民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依法开展,注意识别和防范虚假调解。
调解程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并完成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载明调解过程。
调解成功的,可依法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求、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六条【依法开展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倡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规范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线上或线下立案和审查工作,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
第七条【依法适用督促程序】 当事人持包含金钱、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向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要充分发挥支付令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债权及时实现。
第八条【做好诉调对接】 对于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有调解可能且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转入诉讼程序,公正高效作出裁判。
第九条【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的,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条【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要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法官工作站、法官服务联系点、巡回审判点,打造“一乡镇一法官”定向联络指导模式,分片联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与人民调解全覆盖格局相匹配的指导、参与体系。要深化人民法庭与司法所之间协作配合,全面建立信息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联处机制,共同做好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选优配强指导人民调解师资力量,将资深法官、金牌调解员、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纳入师资库。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切实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
要优化培训方式,经常性开展庭审观摩、示范性审判、以案说法等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和巡回指导服务,并注重加强对人民调解疑难复杂、分歧问题的司法应对,实行调学结合、调训结合,以生动有效的培训提升人民调解调处成功率和群众认可度。
第十一条【加强协作配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畅通矛盾纠纷信息双向反馈渠道,定期研究会商工作事宜,实时跟踪、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联席会议纪要等形式固定协商成果。针对重大案件、社会重大隐患风险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出汇报,予以妥善处置。
要强化平台对接、数据共享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主动对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完善线上案件分流、调解指导、司法确认、简案速裁等衔接配套机制,形成机制平台、线上线下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格局,推动双方法治资源平台互联、数据共享、业务融合、成果共用、优势互补。
要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文章,加强能动司法,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深度应用人民调解及司法审判大数据,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及时总结提炼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精准“把脉”研判,开好司法建议“治未病”良方,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第十二条【强化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积极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政策支持和人财物保障,将诉源治理、万人成讼率、无讼乡村(社区)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推动矛盾化解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推进基层党委、政府加强基层治理,最大限度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要“专精实”推进工作,成立工作专班,精心谋划、精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形成协调联动、督促有力、全程问效的工作格局,形成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强化督导考核,跟踪全省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年底对协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督促整改。
要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有效开展;依托人民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中心、乡镇司法所、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宣传诉源治理理念、路径、方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降低万人成讼率,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取得更大实效。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