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试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推动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同步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符合我院有关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范围规定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且标的额符合我院有关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范围规定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书面约定或依据口头约定制作的笔录附卷。
大连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除哈尔滨法庭外,大连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适用前述规定;哈尔滨法庭受理案件标的额以黑龙江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依据我院有关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范围的规定,以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依据。
四、加强宣传,切实保障小额诉讼的程序“应用尽用”,依法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并做好诉前调解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衔接工作。
五、立案部门应当在案件审判信息系统中正确标记小额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六、各基层法院可以指定特定部门(审判团队)集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部门(审判团队),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审判人员。
七、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八、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九、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小额诉讼的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
十一、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参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方式、裁判文书等内容,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充分运用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简便方式及时、灵活的进行传唤、送达、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
十二、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答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十三、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庭前核实出庭人员身份,并通过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庭审纪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但审判人员开庭时应宣布经法庭核实的各方出庭人员身份、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等。
小额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可以合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案件要素进行,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可以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
十四、依法完成送达后,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但公告送达的除外。
十五、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十六、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裁定不得提起上诉。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七、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适用程序、审理期限、生效规则等变化,并将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情形记入笔录附卷。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上述裁定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附卷或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在案。
十八、本规范指引第十七的规定“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是指小额诉讼案件出现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主要争议超出金钱给付类范围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达到我院规定的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范围,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或者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我院规定的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范围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
符合前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十九、适用程序发生转换前,双方当事人已实施的诉讼行为仍具有约束力;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开庭后转换为普通程序的,一般应当再次开庭审理,但案件事实已查清,且审判组织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新开庭审理。
二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准确把握案件程序转换,避免多次转换。
二十一、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当充分告知义务方不及时履行的不利后果。对具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履行引导,督促义务人主动、及时履行裁判文书义务,提升小额诉讼案件自动履行率。
二十二、人民法院可以就小额诉讼案件设立专门执行通道,快立快执。
二十三、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就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上诉。
二十四、本规范指引适用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二十五、本规范指引实施期间,新颁布或者发布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全省法院已出台的相关制度与本规范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指引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指引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范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