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试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判程序灵活精准匹配,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推动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同步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全省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前述规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仅部分事实细节或者关联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查明事实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环节,耗时较长的简单案件。
二、中级法院审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民事裁定而上诉的二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不服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是指针对一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案件。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是指在上诉阶段、立案阶段、审判阶段开庭之前,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或者明确记载于笔录之中的同意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就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表示同意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
(七)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八)被识别标注为“四类案件”的案件;
(九)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
(十)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十一)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
四、立案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一、二审案件的识别、标注和提示,审判部门结案时应准确核对和填报适用程序,确保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人民法院可以梳理细化系统默认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类型清单,建立系统自动识别机制,强化审判组织自动配置。
六、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案适用审判组织形式及适用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七、依照本规范指引第四、五、六的规定未能明确审判组织形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收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决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八、当事人对适用独任审理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当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转换事由在开庭审理后发现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庭口头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记入笔录。经审查不符合本规范指引第一、二的规定,或者符合本规范指引第三的规定的情形,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裁定由合议庭作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由独任审理的审判员作出。裁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该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九、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条件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由独任审理的审判员就转化适用程序作出裁定。
十、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规范指引第三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十一、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因当事人改变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导致案情复杂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实践中应不断总结审判经验,避免因程序转化影响审判质效。
十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出现本规范指引第十、十一的规定情形转由合议庭审理的,应当在五日内由合议庭作出变更审判组织的裁定。该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十三、已经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再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十四、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据法律、
司法解释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不得随意简化诉讼程序。
十五、程序转换与审判组织形式变更前,已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审判组织形式变更为合议庭审理后,应组织再次开庭审理。
十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以在充分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直接围绕上诉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要素式庭审。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审理的审判员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开庭的。
十七、独任审理的案件出现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形时,独任审理的审判员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个案讨论结果独任审理的审判员可参考适用,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应当附卷。
十八、经过程序转换与审判组织形式变更的案件,根据其最终适用程序确定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十九、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审理的审判员签署。
二十、院庭长应当加强对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的管理监督,积极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确保“独任不放任”,对独任制适用不当的,及时作出调整,保障独任制案件质量。
二十一、独任审理案件卷宗归档时,对于专业法官会议笔录等应存放于副卷的内容,应当制作副卷。
二十二、本规范指引适用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二十三、本规范指引实施期间,新颁布或者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全省法院已出台的相关制度与本规范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指引执行。
二十四、本规范指引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范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