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一章 立案受理
第一条 【申请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和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第二条 【申请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地址或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四条 【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家事案件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管辖;家事案件二审期间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五条 【立案期限及案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立案受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单独立案,不以当事人提起其他诉讼为前提。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第六条 【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二章 案件审理
第七条 【审判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确定一名法官独任审查。家事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一并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由原审判组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审查。
第八条 【证据及证明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证据;
(二)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第九条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调取。
案件审理中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十条 【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等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
第十一条 【审查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可以确认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认为需要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可以简便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听取其意见。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查。
询问当事人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期限及裁定结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十三条 【裁定结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 【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施暴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骚扰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窥视申请人等给申请人带来困扰的行为,禁止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申请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或者其他相关近亲属会面;
(三)迁出令: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被申请人返回住所需要履行申请并取得同意的程序;
(四)禁止联络令:禁止被申请人亲身或通过写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或其相关近亲属联系;
(五)远离令: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六)限制探望权令:限定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需要在第三方监护下进行探望等,或禁止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
(七)其他命令: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保密,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被申请人。
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其他需要送达被申请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第十六条 【生效及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送达对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第十八条 【送达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
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不影响裁定效力。
第十九条 【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需要公安机关以及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
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三章 变更和复议
第二十条 【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裁定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的,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议】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复议审判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案件,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复议审查方式】人民法院书面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听证的方式审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提出分析意见,供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期限及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裁定驳回复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章 执行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主体】本适用规则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本适用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与法律、
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2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民保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以下写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对×××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的住所;
四、……(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温馨告知:
1.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2.本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
3.本裁定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附件3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民保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附件4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民保令……号
复议申请人:×××,……。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不服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保令……号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申请复议。×××提出,……(概述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经复议,本院认为,……(写明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附件5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民保令……号
复议申请人:×××,……。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不服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保令……号驳回申请民事裁定,申请复议。×××提出,……(概述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复议,本院认为,……(写明撤销驳回申请民事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民保令……号驳回申请民事裁定;
二、……(写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温馨告知:
1.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2.本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
3.本裁定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附件6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民保令……号
复议申请人:×××,……。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不服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保令……号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申请复议。×××提出,……(概述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经复议,本院认为,……(写明作出撤销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附件7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民保更……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撤销/延长/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主张撤销、变更、延长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撤销、变更、延长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延长的,写明延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变更的,写明:)
一、撤销本院(××××)……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第×项;
二、……(写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新措施)。
(延长或者变更的,写明:)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个月内有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