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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5-02-07 12:10 admin
制定机关: 西藏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2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奋力推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服务于“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服务于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委对经济监督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以及市场需求和群众需要,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或九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五月、八月和十一月分别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以会议纪要和简报形式印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及区党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西藏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我区区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自治区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和区党委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区党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六、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区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结合西藏实际,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都要赋予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都要赋予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都要有利于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聚焦“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重点关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战略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边境地区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主要指标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民生、经济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案出台前;
 
(三)其他有必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对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条所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执行中央特殊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三)普惠金融发展情况;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四、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监督 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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