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源泉扣缴制度的重要补充规定,旨在解决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税款的追缴问题。结合相关法规和实务操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
1.适用前提
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和第三十八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所得税时,若出现以下情形: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如未按规定计算、申报或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如破产、注销或丧失履行能力等。
2.纳税人的补缴义务
纳税人需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所得发生地的确定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提供地、不动产所在地等标准确定。
3.税务机关的追缴权限
若纳税人未依法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直接追缴。
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销售货物、工程劳务收入、投资收益、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
二、关键要点解析
1.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需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需承担的仅是扣缴责任,税款最终仍由纳税人承担。
2.税务机关的追缴程序
告知义务:税务机关需向纳税人明确告知追缴理由、金额、期限及方式,保障其知情权。
追缴范围:可覆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其他收入项目,包括未扣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及罚款。
强制执行措施:若纳税人拒不缴纳,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如冻结账户)或强制执行(如查封财产)。
3.纳税人的抗辩空间
若纳税人能证明扣缴义务人已履行义务或自身无纳税义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税收优先原则: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若欠税发生在财产抵押前,优先于抵押权执行。
三、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问题
1.扣缴义务人的识别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支付方(如境内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若支付方未履行义务,非居民企业需自行申报。
2.税款追缴的时效性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款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延长至5年),但税务机关可因纳税人偷税行为无限期追缴。
3.跨境交易的特殊处理
对于跨境交易,税务机关可能通过税收协定或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避免双重征税。
四、政策背景与立法意图
1.防止税收流失
通过赋予税务机关直接追缴权,避免因扣缴义务人失职导致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2.简化征管流程
在扣缴制度失效时,税务机关可直接介入,减少纳税人通过境外架构避税的空间。
3.平衡权利与义务
既强化纳税人责任,也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告知和程序义务,体现税收法治原则。
五、相关法规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源泉扣缴义务及指定扣缴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细化“其他收入项目”范围及追缴程序。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通过双重保障机制(纳税人补缴+税务机关追缴),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企业需关注扣缴义务履行情况,避免因连带责任引发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则需依法行使追缴权,同时保障纳税人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