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条款主旨
本条是关于源泉扣缴税款缴纳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企业所得税后的时间要求和报送义务,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和税务监管的有效性。
三、具体规定解析
1.代扣税款的时间要求
“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扣缴义务人需在代扣税款的次日起7个自然日内完成税款缴纳。例如,若扣缴义务人在5月1日代扣税款,则需在5月8日前完成缴库。
代扣之日的界定:
支付款项时扣缴的,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以支付责任到期日为准。
2.税款缴纳程序
缴入国库:税款需通过指定渠道(如银行、电子税务局等)直接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或挪用。
报送扣缴报告表:需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报告表需包含纳税人信息、税款金额、代扣时间等要素。
3.特殊情形的简化处理
对于频繁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如跨国企业定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申请按月汇总缴纳,减少重复申报的行政负担。
四、修订背景与意义
修订历史: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税款需在5日内缴库,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延长至7日,旨在缓解扣缴义务人的短期资金压力,同时平衡税收征管效率。
政策目标:
通过明确扣缴程序,减少税款滞纳风险,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控管,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五、实务操作要点
1.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包括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境内企业或机构(如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
2.违规后果
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送报告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合规建议
建立代扣税款台账,记录每次代扣的时间、金额及缴纳情况;
利用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款自动扣缴和报告表一键报送,降低操作风险。
六、与其他条款的关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及扣缴程序的具体操作。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逃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补充规定,与第四十条形成法律闭环。
七、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通过明确代扣税款的时间限制和报送义务,强化了源泉扣缴的税收征管机制。扣缴义务人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税务风险。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电子化工具提升合规效率,并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