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明确了税收协定(即国际税收条约)在国内法中的优先适用性。以下从立法背景、核心内容、适用规则及实际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1.国际法优先原则
税收协定是国家间为协调跨境税收关系而签订的国际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国际法惯例,当国内法与税收协定冲突时,协定优先适用。第五十八条的制定旨在履行我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义务,避免因国内法与协定冲突导致的双重征税或税收歧视问题。
2.历史沿革
该条款与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引入,取代了原外资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保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协定适用上的统一性。后续修订(如2017年、2018年)未改变此条款,体现了其稳定性。
二、核心内容解析
1.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类型: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多边协议(如OECD范本)及税收安排(如内地与港澳的税收安排)。
冲突情形:当协定中关于税率、征税权、税收抵免等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协定条款。
2.优先原则的具体表现
税率优惠:例如,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协定可能规定10%的预提所得税率,低于国内法20%的标准税率,此时适用协定税率。
征税权限制:若协定规定某类所得(如股息)在来源国免税,即使国内法要求征税,仍以协定为准。
税收抵免:协定可能对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作出更宽松的规定,优先于国内法限制。
三、适用规则与操作要点
1.协定与国内法的衔接
程序要求:企业需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如税收优惠),并提供协定文本、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争议解决:若对协定条款解释存在争议,可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启动双边协商。
2.典型案例
案例1:新加坡企业向中国境内公司提供贷款,利息支付需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中新加坡税收协定,利息预提税率可降至7%,低于国内法10%的标准税率。
案例2:某跨国企业在A国设立子公司,A国与中国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免税,而国内法规定按10%征税。此时优先适用协定,股息无需在中国缴税。
四、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影响
1.对企业的影响
税务优化空间:企业可通过利用税收协定降低跨境税负,但需确保符合协定条件(如“受益所有人”身份)。
合规风险:错误适用协定条款可能导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例如,非居民企业未满足“受益所有人”要求而滥用协定,可能被税务机关否定优惠资格。
2.对税务机关的挑战
协定执行:需准确识别协定适用情形,防止税收漏洞。例如,需审核跨境交易的实质是否满足协定优惠条件。
国际协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确保协定执行的一致性。
五、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联
1.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配合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防止协定滥用。
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香港、澳门企业参照适用税收协定规则。
税收协定执行需遵循税收征管程序,如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税收协定在国内法中的优先地位,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治精神。企业需深入理解协定条款,结合国内法规定优化跨境税务安排;税务机关则需强化协定执行监管,平衡税收主权与国际合作。对于复杂跨境交易,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构,确保合规性与税负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