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旨在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以下从立法背景、适用情形、扣缴义务人职责、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1.针对非居民企业特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通常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强的特点,且可能未设立固定经营机构。若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难以直接追缴税款。
2.填补征管漏洞
原税法对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缺乏有效扣缴机制,导致部分企业通过短期项目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第三十八条通过指定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强化了源泉扣缴的管控手段。
二、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可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1.工程或劳务期限不足一年且有逃避纳税迹象
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预计期限短于一个纳税年度,且存在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据(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预缴税款等)。
例如:某外国企业承接中国境内工程,合同工期为6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委托境内代理人。
2.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委托境内代理人
非居民企业未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某咨询公司未向税务机关备案,也未指定境内机构代理税务事项。
3.未按期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预缴申报,税务机关可指定支付方代扣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的职责与程序
1.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指定主体: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工程或劳务的具体情况指定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告知义务:税务机关需书面告知扣缴义务人税款的计算依据、方法、扣缴期限及方式(如代扣代缴时间、账户信息等)。
2.扣缴义务人的操作流程
税款计算:根据合同金额、税率(通常为10%预提所得税率)及税收协定(若有)计算应纳税额。
扣缴时点:在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时直接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资料留存:需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税款缴纳记录等备查。
3.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法律依据与相关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明确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工程及劳务所得的指定扣缴权。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细化适用情形及税务机关的操作规范。
3.税收协定
若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税收协定,可能对税率或征税权有特殊规定,需优先适用协定条款。
五、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需满足“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条件,才适用第三十八条。
2.税收协定优先原则
若税收协定规定更优惠的税率(如某些协定将预提税率降至7%),需按协定执行。
3.证据收集与风险防范
税务机关需通过合同备案、资金流向监控等方式,核实工程期限、付款方信息等,确保扣缴义务合理行使。
六、案例分析
案例:某德国工程公司承接中国境内某桥梁建设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工期8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行动:根据第三十八条,指定工程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按10%税率代扣100万元税款。
发包方义务:在支付工程款时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通过源泉扣缴机制,有效解决了非居民企业短期工程及劳务所得的税收征管难题。税务机关在行使指定权时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并履行告知义务;扣缴义务人则需合规计算、及时扣缴税款,避免法律风险。实务中需结合税收协定、合同备案及资金流监控,确保税收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