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免税收入,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税收优惠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促进经济发展,并支持特定主体的社会功能。以下从条款内容、适用条件、操作要点及政策依据等方面逐一解析:
一、国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核心内容:
1.免税范围:
仅限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即中央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企业债券。
持有方式:直接从发行者购买并持有至到期,或转让时按公式计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2.免税计算规则:
持有至到期: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途转让或非发行者购买:按公式计算免税利息收入:
其中,“适用年利率”以票面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为准。
3.例外情况:
若国债利息收入已计入应税收入,后续转让亏损不得抵减其他应税所得。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核心内容:
1.适用条件:
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持股期限: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需纳税)。
非上市企业:无持股期限限制,但需为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
2.收入确认时点:
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为准。
3.特殊情形: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可免税;但其境投资者分得的股息需按规定纳税。
沪港通投资:内地企业通过沪港通持有H股满12个月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
三、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核心内容:
1.适用条件:
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实际联系:该机构场所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该投资收益由该机构场所直接管理。
2.免税范围:
仅限于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且被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
3.与居民企业条款的区别:
非居民企业若无境内机构场所,或收益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需按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税〔2018〕13号。
核心内容:
1.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
依法登记或批准设立;
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财产不保留或享有所有权;
治理结构符合规定(如理事会、章程等)。
2.免税收入范围:
捐赠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政府补助: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如专项补贴);
会费收入: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利息收入: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3.例外情形:
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经营收入)不免税,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政策执行要点总结
1.成本费用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如国债持有成本、股息分配成本)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非另有规定。
2.税务备案要求:非营利组织需通过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并定期接受审核。
3.跨境税收协调:非居民企业享受免税需满足“实际联系”条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冲突。
提示:具体操作中需结合财税文件(如财税〔2009〕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及地方政策,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