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及非居民企业的特殊税率规定,是税制设计的核心条款之一。以下从立法背景、适用范围、税率差异原因及实务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税率规定
1.居民企业税率:25%
适用对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虽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居民企业)。
征税范围: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包括境内和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背景:原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率均为33%,后调整为25%以简化税制、增强国际竞争力,并与多数国家25%-28%的平均税率接轨。
2.非居民企业税率:20%
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征税范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税率优惠:20%为法定税率,但实际执行中常通过税收协定降至10%(如预提所得税率)。
二、税率差异的立法逻辑
1.居民企业全球征税原则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需汇总全球所得计税,税率较高(25%)以体现税收公平。
与非居民企业相比,居民企业享受更广泛的税收抵免(如境外税额抵免)。
2.非居民企业有限征税原则
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征税,且税率较低(20%),避免对跨境资本流动形成过度负担。
20%税率的设计兼顾了来源国征税权与国际税收协调需求,部分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进一步降低。
三、实务要点解析
1.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
居民企业认定需满足“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条件,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具有实质性全面控制。
例如,某外国企业董事会虽在境外召开,但核心决策由中国境内高管主导,则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类型
适用20%税率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转让收益等被动收入。
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源泉扣缴制度)。
3.税收协定影响
若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税收协定,可能将预提所得税率降至10%(如股息、利息)或5%(如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预提税率为5%(满足持股条件时)。
四、政策衔接与例外情形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税率征税(实际更低,如5%-10%)。
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优惠税率。
2.非居民企业特殊情形
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适用25%税率。
五、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通过差异化的税率设计,平衡了税收公平与国际税收竞争需求:
居民企业:25%税率体现全球征税原则,强化企业税负与盈利能力的匹配;
非居民企业:20%税率(或协定优惠税率)降低跨境税收壁垒,促进国际资本流动。
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企业类型认定、所得来源及税收协定适用,以合规优化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