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范围,是跨境税收征管的核心条款。以下从定义、纳税义务、实际联系判定、税率及实务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1. 定义标准
居民企业包括两类:
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
二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注:实际管理机构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
2. 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
境内所得(如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收入);
境外所得(如境外子公司分红、境外不动产转让收益等)。
3. 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纳税义务存在显著差异: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 纳税义务范围
境内所得:机构场所直接取得的收入(如境内工程承包收入);
境外所得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如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机构分配利润)。
2. 实际联系的判定
指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控制相关财产或权益,例如:
境内机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
境内机构对境外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3. 税率
一般税率: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优惠税率:实际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二)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 纳税义务范围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包括:
股息、红利;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转让境内财产所得(如股权转让)。
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权益性收益(股息、利息等):按收入全额计税;
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税。
3. 税率
适用**20%税率,实际减按10%**征收。
三、实务要点解析
1.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不同所得类型按以下原则确定来源地:
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劳务提供: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股息、利息等:分配或支付方所在地。
2. 源泉扣缴制度
对非居民企业第三类所得(无机构场所或无实际联系),实行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方(如境内企业向非居民支付股息);
扣缴期限: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申报。
3. 特殊情形处理
分期收款:转让财产所得可先冲减成本,成本回收后再计算税款;
外币折算:按扣缴义务发生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免税待遇: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但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某美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机构场所),其从美国母公司取得的专利授权费是否需缴税?
结论:需缴税。因该收入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专利用于境内经营)。
案例2:某香港企业未在内地设立机构,转让其持有的内地某公司股权。
结论: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五、政策依据与延伸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可依据双边协定享受更低税率(如股息预提税降至5%);
3、申报要求:非居民企业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源泉扣缴申报,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总结: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通过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构建了以“实际管理机构”和“所得来源地”为核心的税收管辖体系。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实际联系的判定、源泉扣缴程序及税收协定优惠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