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调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所有销售的农产品都应是安全的,即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判断农产品是否安全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稳中向好,主要农产品合格率超过97%,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例如个别地区“瘦肉精”“豇豆检出蔬菜禁用药物水胺硫磷”等事件,都直接影响了老百姓对农产品的消费信心,如果长此以往,更将严重影响到公众身体健康。因此,本条作为“农产品销售”这一章的第一个条文,首先强调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一底线要求。
二、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生产过程管控的责任
检测是验证农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要手段,也是农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管控的重要措施。本条针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生产主体作出特别规定,要求其应当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自检,确保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里所说的开展检测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具备检测条件,自行进行检测;二是通过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提供的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测;三是通过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自检时,应当重点关注自身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兽药,这样不仅有助于降低自检成本,更能够使自检结果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明确检测不合格农产品不得销售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即为不合格农产品,不得销售。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防止生产出不合格农产品,防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当生产经营者通过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时,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对于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采取延长采收、出栏时间等措施;对发现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等问题,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四、推动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其职责包括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等。本条所述的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主要定位在基层,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等监管服务机构。2018年以来,全国多数乡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有关机构进行了整合,成立了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农业农村综合服务办公室等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的主要力量。根据本条要求,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接受农业技术推广等有关机构服务的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检测验证,以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管控、把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