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不断涌现,动植物种养规模化、机械化、清洁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产品洗消剂及产地生态环境中如果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有可能污染农产品,从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一、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农产品生产场所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以及采后、宰后、捕后储运等生产活动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其中,种植业产品生产场所和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作物生产场所,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等场所和其中的设施、设备,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如粮食烘干机、水果分拣机、冷库等;畜禽、水产养殖场所和设施、设备包括养殖生产、粪污处置等场所和其中的设施、设备,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如自动喂食设备、屠宰流水线等。
总的来看,农产品生产场所应当大小适宜,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特别是温室大棚、养殖场等相对密闭的生产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如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鼠、洗涤及处理废水废物、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或管理规定,避免因其不符合规定而污染农产品。
二、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是指直接用于消毒或洗涤生产场所、农用设施、设备、农产品以及直接接触农产品的工具、水、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的物质。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或规定,达到安全、无害,使用不洁净的消毒剂、洗涤剂容易与农产品接触造成污染,从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比如,畜禽养殖场在消毒过程中,所使用的消毒剂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有生产文号和生产厂家等,并严格按照说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选择的消毒剂应当具有广谱、高效、杀菌作用强、刺激性低,对人和动物安全,低残留低毒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