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通过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污染,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器械、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农业投入品是农业活动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或不合理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导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由于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不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安全、合理使用甚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现象偶有发生,加之相关配套技术和器械不完备,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残留超标,同时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危害。在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除少数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大多数是农民。但无论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是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户,大多生产规模狭小,获得信息能力弱,特别是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没有政府部门相应的管理和指导,难以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因而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是必要的。其中,针对农业生产者文化水平偏低,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知识缺乏的现状,农业农村部连续8年开展“百万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培训活动”,普及认识农药、科学选药、合理用药,以及施药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农业生产者科学安全用药意识。
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是一种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又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卫生和生态环境的制度。早在20世纪60年代,农药、兽药等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安全问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62年成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设立专门的农药残留委员会、兽药残留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研究制定一系列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食品及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最大允许量国际标准。我国也相应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同时农业农村部还相继制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饲料合理使用准则、兽药合理使用准则等一系列规定,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公告,明令禁止一部分农药、兽药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农业农村部每年召开全国农资打假视频会,印发农资打假监管工作要点、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通知,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但总体来讲,我国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尚不健全,与国际社会相比较而言,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差距不仅体现在规定的药物的种类和数量上,而且体现在残留规定的水平上,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仍任重而道远。
落实本条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的规定,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选用农作物和动物品种,合理施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科学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和兽药。二是做好
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限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和范围的宣传,确保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知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禁令。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和实行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无标生产、无标流通、无标监管的现象。四是加强科学研究,培育产量高、质量优、抗性强、效益高的农作物和动物新品种,加紧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努力提高肥料、饲料和农业用水的利用率。五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和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和其他禁用产品如“瘦肉精”。
不断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都会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制度,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又要跟踪制度实施,结合实际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制度,保持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指导和制度建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
农业法、
种子法、
畜牧法、
渔业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授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同时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活动中,国务院又授权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资打假的牵头工作。因此,本法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指导和制度建设的责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既明确了责任,又做到与现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既有利于发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又有利于建立健全和实施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严格把好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关、经营销售关、使用关,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四、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是从源头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关键,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综合应用生态调控、理化诱杀、天敌释放、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大力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做到节约用药、科学用药,有效降低化学农药使用量。
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能够满足农业绿色生产、环境友好、提升终端农产品特定需求品质,具有生态性、环保性和优质性,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保器械、农膜、营养钵、灌溉设施设备等。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可以促进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不断提升产品工艺,优化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加快农业投入品生产与使用方式的转型升级。普及使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可以实现三方面作用。一是实现生态性,即生态相容性和生物多样性,不破坏土壤(水体和大气)理化结构和肥力,不伤害施用者和非靶标生物。二是实现环保性,即安全无害,无残留或低残留;可降解,不污染环境。三是实现优质性,即保障农产品优质率高,功能独特,能满足终端农产品特定需求。
为践行农业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业投入品生产与应用向生态环保优质化方向发展,农业农村部自2020年7月开始先后启动3批肥料产品和2批植保产品生产与应用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总数达339家。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的指导,而且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的管理。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要批评教育,监督整改;对于教育不改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2.严格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责任。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就要采取果断的措施,依法予以严惩,净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环境,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