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直接关系到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安全。但若使用不当,也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环境带来严重损害。本条对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作了规定。
一、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实践中,农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甚至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问题,是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隐患。因此,必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
1.我国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农业投入品的规范合理使用问题作了规定,本条第一款作了衔接。例如,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农业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兽药使用单位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农村部还发布了一批公告对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进行规定,例如,在第194号、第199号、第274号、第322号、第1157号、第1586号、第1744号、第1745号、第2032号、第2289号、第2445号等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在我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同时,制定实施了一批有关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强制性标准,如《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HJ556—2010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通过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强化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指导和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农药、兽药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作物最后一次施农药到作物收获时要间隔的天数,也就是作物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天数。设定农作物安全使用间隔期,主要是为了保证收获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规定标准,避免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每一种农药因其种类、性质、剂型、使用方法和施药浓度不同,其分解消失速度也会有差异,再加上各种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不同,使用农药后的安全间隔期也不同。休药期也可以叫“停药期”,是指食品动物从最后一次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休药期的制定是为了防止供人食用的肉、蛋、奶等动物食品中有药物或其他外源性化学物残留,影响人的健康。休药期因动物种属、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动物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如果违反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将直接造成农药、兽药的残留超标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健康乃至生命威胁。
3.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是经过科学实验和法定程序确定的,使用者应该根据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使用。超过标签载明的使用范围和剂量,就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此,《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从法律层面强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免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由于某些农业投入品经实践检验对动植物生长、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新型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不断研制出来,也逐步替代传统品种。在农药方面,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已禁限用约70种农药。在兽药方面,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药行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在饲料方面,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收载了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此外,实践中,有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某种有毒有害物质,也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除了要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外,还要做好
法律法规和国家禁限用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