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为此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文。
近年来,吃得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关注。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尚未根除,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重金属和生物毒素污染风险短期内难以消除,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基层监管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等问题较为普遍。当前,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到了新高度。本法进一步强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遵循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多部门全方位协作、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一、源头治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源头治理是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产地环境是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条件,农业投入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规范生产行为是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内容。本法专设“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两章,对产地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管理和生产过程管控等作了全面规定。
农产品产地管理方面,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此外,为防止污染物进入农田,破坏产地环境,规定不得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农产品生产方面,本法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等。
二、风险管理
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因素比较多,加强风险管理,就是下先手棋、打主动仗,及时消除隐患并防患于未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包括对已知危害因子危害程度的科学评估和对未知危害因子潜在危害的探索。狭义的风险管理,是指监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所取得的信息、结论,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广义的风险管理,是指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在内的所有与风险有关的制度。本条所指的“风险管理”是广义的概念,涉及包括本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各项制度。此次修改在很多方面强化了风险管理原则,如设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专章,在风险监测方面,明确了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实施、备案部门,风险信息的通报义务;在风险评估方面,明确了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采样方式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三、全程控制
保障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安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生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因素多,各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必须确立全程监管的理念。本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的全程监管,从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包括监管部门的职责、协作机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与
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确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三前”“三后”(以是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划分)分阶段监管,在此基础上,强调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尤其是要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四、建立科学、严格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更是“管出来”的,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法强调科学监管和严格监管,健全完善农产品产地监测、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创新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等,确保问题产品流向可追踪。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履行诚信自律义务,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的处罚。细化并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实行最严肃的问责。
五、社会共治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是指通过政府监管部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此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在具体规定上体现了社会共治原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强化投入保障,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二是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三是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五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六是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此外,实践中地方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政策,让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信用贷款中得到实惠,2021年,浙江省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和农商银行联合发布“共富·农安贷”产品,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生产管控、行业认可、监督检查、社会监督等情况确定主体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截至2022年6月中旬,建德农商银行对257家信用等级C级以上主体授信金额4.26亿元,发放贷款3.6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