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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6-03 09:28 admin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条文内容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条文释义


一、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广,环节多,链条长,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也包括产品营销、技术研发、人员管理等活动。本法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因此其所调整的范围限定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本法在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和监督管理等章中,具体规定了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应遵守的要求,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
 
  同时设置“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其按照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活动。本法还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XXX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两部法律在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坚持“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就有关内容作出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并不矛盾,但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两点原则:一是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规定的,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二是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本法作出规定的,应按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方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划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本法第七十七条对此也予以进一步明确,即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均作出具体要求;同时,食品安全法还针对上述条款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上述内容均属于食品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此外,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户和从事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等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并设置法律责任;“农产品销售”一章中,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收取与保存、农产品追溯、标志管理等还作出其他规定和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在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标准范围和内容、标准制定的程序以及跟踪评价等作出系统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明确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上述条款属于食品安全法对标准的制定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本法第十七条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作出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的原则性规定,也应遵守。
 
  在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方面,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具体的职责权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即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标签: 农产品 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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