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的定义
目前,不同方面对于农产品的定义和概念范围理解是不完全一致的。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形成的《农业协议》对农产品进行了定义,包含三部分:一是食品及部分非食用原料;二是以动植物为原料的化学品;三是动物皮、毛及纺织原料。这个概念是非常宽泛的,我国在农产品贸易中,统计口径基本采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农产品口径+水产品”。我国农业行业标准《农产品分类与代码》(NY/T3177—2018)将农产品分为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三类。《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将“初级产品”定义为:初级产业产出的未加工或只经初加工的农、林、牧、渔、矿等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作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初级产品有的是未经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
2006年制定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所采用的农产品定义,是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解释。此次修订,主要参照
农业法关于农业的解释,对农产品定义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完善,修订前后农产品的概念范围并没有发生改变。在修订过程中,各方面对农产品的定义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有的认为应当进一步明晰农产品的概念范围,避免产生误解;有的建议农产品应当实施目录制管理,明确不同的责任部门;有的认为应当明确林产品也属于农产品的概念范围,法律应当明确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责任,等等。经过深入研究讨论,本条参照农业法规定,对农业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均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对于现实中存在争议的产品监管问题,如豆芽、燕窝、林产品等,以及随着科技发展产生的新领域新产品,如细胞肉的监管问题,由中央或地方结合实际,按照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管。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才能保障直接食用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的质量安全。本条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广义的农产品概念,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一词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储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有的观点将质量和安全分开理解,安全是底线要求,是需要执行强制性标准来保证的;质量是高线要求,指的是农产品营养品质符合人的需要。通常说,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的一般质量指标。需要由法律规范实行强制监管保障的,主要应当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指标。
2006年制定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作出了比较权威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此次修订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本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为强制执行的标准,确定了标准的范围,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此次增加这一标准,体现了农产品应当“达标”的内涵。二是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支撑,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内容,重点是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随着城乡居民食物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今后农产品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要坚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满足供给适配需求,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此,本法在总则、农产品生产等章节中,对绿色优质农产品、农业标准化生产等内容设置专门条款进行规定,推动两个“三品一标”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吃得营养、健康日益增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