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循环利用和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发展,同时降低税负。以下从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操作要点及政策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政策核心内容
1.减计收入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非限制、非禁止类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90%的比例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例如,某企业通过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材,若相关收入为200万元,则仅需按180万元(200万×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政策目标
通过税收优惠引导企业采用节能环保技术,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减少对原生资源的依赖,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二、适用条件
1.资源范围
必须使用《目录》中列明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例如,2021年修订的《目录》新增了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兴固废的综合利用技术。
2.产品标准
产品需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且生产过程不得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业。例如,磷石膏制建材需满足建筑行业质量要求。
3.技术比例
原材料占产品总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最低标准。例如,某目录可能要求废渣掺量≥30%。
4.核算要求
企业需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需留存《目录》认定文件、原材料采购记录、产品检测报告等备查。
三、操作流程与管理
1.目录动态调整
《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需求定期修订。例如,2021年更新的目录新增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2.备案与监管
备案管理:企业需向税务机关备案,提交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项目资料。
后续监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原材料使用比例、产品合规性等,防止虚假申报。若企业不符合条件(如原材料比例不达标),需补缴已减免税款。
3.典型案例
合规案例:某水泥企业利用窑炉余热发电,因符合《目录》技术标准,其发电收入享受减计优惠。
违规案例:某企业分支机构利用余热发电但未独立核算,导致无法享受优惠。
四、政策意义与延伸
1.经济与环境双赢
通过税收杠杆推动企业技术升级,例如促进工业固废(如粉煤灰、赤泥)的高值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2.与其他政策的协同
增值税优惠: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财税〔2021〕40号)。
环保设备抵免:购置环保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10%抵免所得税(财税〔2008〕48号)。
3.区域发展支持
在沿边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可叠加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如云南省沿边园区的减按15%税率政策)。
五、合规提示
1.风险点
未严格区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与其他收入;
原材料比例核算不准确;
未及时备案或更新目录版本(如使用2008年版目录已被2021年版替代)。
2.应对建议
建立专项核算台账,确保收入与成本对应;
定期与《目录》最新版比对,调整生产工艺或原料配比;
关注地方政策衔接(如云南省对“以渣定产”的地方性要求)。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减计收入政策,有效激励企业向资源节约型转型。企业需结合《目录》技术标准、核算规范及动态监管要求,合规享受优惠,同时关注政策与环保、区域发展的协同效应,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