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强调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是健全政策法规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先后制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配套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近年来先后通过部门公告等形式明确禁止使用52种农药,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16种农药,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二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产”“管”并举,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制修订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000余项,总数达到1万余项,基本覆盖我国常用农药兽药品种和主要食用农产品。农业行业标准总数达到6000余项。累计建设果菜茶标准化园、畜禽养殖标准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近1.8万个,规模种养主体质量控制能力明显提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总数达到5万个。扎实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严格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是聚焦突出问题进行整治。自200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生鲜乳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每年都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整治,严打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近几年,按照中央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等,狠抓执法监管,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强化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一批大要案得到查处。经过不断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了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2022年合格率为97.6%。
在肯定当前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看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任重道远。从农产品生产方式看,“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并将长期存在,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既有农户,也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小而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方式、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构成相对复杂,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从农产品本身看,与工业产品相比较,农产品具有生物活性,鲜活、易腐、难储藏,规格不易统一的特点。农产品生产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供应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须准确把握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自身特点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立法,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监管执法。这次修订,按照“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思路,在原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基本制度,实现了监管对象全覆盖,使得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维护公众健康
近年来,我国已少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但由于个别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个别主体不科学使用投入品、运输和经营过程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不法生产者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农(兽)药或者重金属残留超标,从而引起人畜中毒事件,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品质也必须符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各种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在确保农产品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营养健康。
从具体内容看,修订后的法律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产地源头治理、生产全程控制、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体现了维护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一是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方面,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围绕风险因子开展标准制修订和监测评估等,通过这些工作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二是在产地源头治理方面,增加了产地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三是在生产的全程控制方面,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规定作了完善,政府部门、有关方面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服务。例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等。四是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网络销售农产品也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消费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营养健康”加快转变。国内农产品多而不优、品牌杂而不亮、“披头散发”卖的情况还比较普遍,需要进一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满足公众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我国是农产品进出口大国,据统计,2021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额达到了3041.7亿美元,其中农产品出口达到840多亿美元。但是,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出口的优势农产品遭遇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前些年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有些地区以质量安全问题为借口,对我国茶叶、猴头菇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实施贸易壁垒,导致企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出口一度受到很大影响。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健全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完善各项制度,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