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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第131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131条条文释义
这条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十种行为。以下是对这些行为的详细解释:
一、不得有的行为
1.欺骗相关方
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隐瞒重要信息
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干扰如实告知义务
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该义务。
4.非法利益输送
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5.不正当手段强迫签约
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签订合同。
6.伪造或篡改文件
不得伪造、擅自更改保险合同,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资金
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8.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9.合谋欺诈
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一气,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商业机密
不得泄露在工作过程中得知的任何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后果与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甚至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重要意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之,作为保险行业的参与者,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标准,以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如有疑问或遇到违规操作,请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