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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第55条(非法的测绘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03 16:04 admin
本文介绍测绘法第55条(非法的测绘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测绘法
 

测绘法第55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测绘法第5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二、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取得,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只有达到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才会给其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因此,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往往是因其自身条件达不到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这些没有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其测绘成果的质量难以保证,委托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即使有的单位可能其自身条件已经达到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未通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也不能从事测绘活动。
 
  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即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因为其自身条件达不到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通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获取测绘资质证书,而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对其测绘资质进行审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骗取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三、本条对实施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工具。
 
  (1)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通过擅自进行测绘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所取得的测绘成果强制无偿收归国有。该处罚的相对人,是在擅自进行测绘活动的过程中,取得所得或者测绘成果的当事人。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没有取得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该处罚措施。
 
  (2)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罚款幅度是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测绘约定报酬是指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与测绘项目委托人就测绘活动协商并互相认可的价款数额。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在没有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测绘活动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3)没收测绘工具。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情节严重的,在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后,还可以没收测绘工具。如果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不影响作出没收测绘工具的处罚。测绘工具是指直接从事测绘活动的仪器、设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没收当事人的测绘工具。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后果等因素合理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以决定是否适用没收测绘工具的处罚措施。没收的测绘工具的范围应当是与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测绘工具,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适当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测绘工具的范围。
 
  2.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1)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即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发现并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2)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将违法行为人通过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所取得的测绘成果强制无偿收归国有。该处罚的相对人,是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过程中,取得所得或者测绘成果的当事人。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没有取得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该处罚措施。
 
  (3)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在对违法行为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4)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情节严重的,在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后,还可以没收测绘工具。如果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不影响作出没收测绘工具的处罚。

标签: 法律责任 测绘法 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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