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

产品质量法第69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追究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0 15:44 admin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69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追究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69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6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保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因此,法律在要求每个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同时,也为他们执行职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对阻碍他们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本条规定是保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武器。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本法的规定,构成这一犯罪,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主要是指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力行为。所谓威胁,是指对以上人员公然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损害名誉相威胁。如果用暴力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打成重伤,或重伤致死,是牵连犯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如果是故意杀死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只是对上述工作人员吵闹、谩骂、不服从管理,并未实施暴力或威胁方法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利用职权违法乱纪或者滥用职权,激起群众公愤,群众对他进行阻止,或者将其扭送至有关部门说理,不能认为是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目的是阻碍以上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如果不知对方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了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本条的犯罪。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应当把本条的犯罪行为同某些生产者对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发牢骚、讲怪话,与国家工作人员吵闹行为区别开来;同生产者、销售者有正当申诉理由,要求有关部门解决,但方法不当而发生的顶撞行为区别开来。对后者是说服教育的问题,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本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本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一是要有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例如,拒绝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场所进行检查。二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是对上述工作人员吵闹、谩骂或者不服管理。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标签: 法律责任 执行职务 工作人员 产品质量法
上一篇:产品质量法第68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下一篇:产品质量法第70条(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条文内容及释义

法律条文释义相关文章:

  • 宪法第27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27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27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时间:2025-01-19阅读:276标签: 宪法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测绘法第50条(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测绘法第50条(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测绘法第50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

    时间:2025-01-03阅读:209标签: 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 测绘法

  • 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2条...

    时间:2024-12-31阅读:191标签: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医疗卫生机构 弄虚作假 行政责任 徇私舞弊 医师法

  • 产品质量法第73条(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核设施、核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3条(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核设施、核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3条条文内容...

    时间:2024-12-30阅读:268标签: 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 核设施 损害赔偿责任 军工产品 核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72条(货值金额的计算)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2条(货值金额的计算)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2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

    时间:2024-12-30阅读:210标签: 产品质量法 货值金额

  • 产品质量法第71条(没收产品的处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1条(没收产品的处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1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

    时间:2024-12-30阅读:227标签: 产品质量法 没收 没收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70条(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0条(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0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

    时间:2024-12-30阅读:132标签: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 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法第68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68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68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

    时间:2024-12-30阅读:101标签: 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 产品质量法 违法行

  • 产品质量法第67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向社会推荐产品和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67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向社会推荐产品和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67条条文内...

    时间:2024-12-30阅读:167标签: 法律责任 经营活动 产品质量法 推荐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66条(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以及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66条(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以及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

    时间:2024-12-30阅读:137标签: 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 检验费用 索取样品

热门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
  • 公司法第88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
  • 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处理交通事
  •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纠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交通肇事犯

最新资讯

  • 公司法第24条(电子通讯召开
  • 公司法第23条(股东不得滥用
  • 公司法第22条(禁止利用关联
  • 公司法第21条(股东应当依法
  • 公司法第20条(企业社会责任
  • 公司法第19条(公司经营活动
  • 公司法第18条(党基层组织活
  • 公司法第17条(公司职工依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