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外国机构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者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境内的活动范围以及设立住所或办公场所进行限制,是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中的重要措施,这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的,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该条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对外国人活动区域进行限制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考虑。二是,进行限制的对象主要是外国人、外国机构。三是,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进入一些特定区域。四是,对于违反限制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迁离。
本条的处罚主要是针对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设定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区域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进入的,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进入。如我国的军事管理区域,按照
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对于违反规定,进入限制区域的外国人,首先应当责令其立即离开,对情节严重的,本条规定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听指挥,对立即离开的命令不理会,继续进入限制区域,或者在限制区域内进行拍照、记录等禁止性行为的。另外,本条还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的处罚。
第二,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违反规定在限定的区域内设立住所或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外国人、外国机构有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行为,首先应责令其限期迁离。对于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强制迁离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这也是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考虑,避免国外一些情报部是门利用设定办公场所为由从事窃取情报的工作。
【适用要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强制迁离措施的执法主体必须是作出限期迁离决定的机关。也就是说,在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情况下,只能由作出这个决定的机关对其实施强制迁离,而不能是其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