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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7 15:56 admin
本文介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来本国工作,会挤占本国的工作岗位,给本国人力资源市场带来压力。因此,各国都对外国人来本国工作设置了工作许可等限制。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该法实施细则对未经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1996年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此外,国家外国专家局还制定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等规范性文件。本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本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基本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是中国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给外国人的准予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颁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人的准予其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证件。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必备条件。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因此,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然后持工作许可等相关材料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工作类普通签证。持工作类普通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
 
  【适用要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本法第八十条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标签: 外国人 出境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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