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入境办理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签证是国家之间人员相互交流的产物,国家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在边境设置关卡查控过往人员的做法自古就有。中国签证是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供其入、出或过境中国的许可证明。我国的外国人签证制度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在促进对外交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建立护照制度的同时就建立起相应的签证制度,颁发了签证法规,同许多国家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达成了简化或者互免签证的协议。1964年,国务院颁布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当时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不频繁,入境、居留的外国人数量都很少,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该条例对外国人签证时间、入出境口岸、来华目的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带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入境出境外国人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亟须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进行调整。1985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中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或普通签证。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驻外签证机关,主要是指各驻外使领馆、处、署。签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并根据外国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并参照护照种类,决定发给何种签证。
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在本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外国人入境可以不办理签证、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办理其他入境手续。
【适用要点】
外国人入境办理签证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一是申请口岸签证。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有关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二是免办签证。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的情形。三是临时入境手续。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四是持永久居留证件。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