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主管机关颁发给本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与国籍证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等,护照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重要证件。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旅行证件可以起到护照的作用。如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国加入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加入计划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等。目前,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证件有二十种,其中签发给中国公民的有12种,包括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二、查验公民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签证是主权国家颁发给外国公民的允许其出境、入境、过境的许可证明,是附于申请人所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文书凭证,是一个国家的主管机关对进入或经过这个国家的人员的身份和目的的辨认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仅持有有效的护照、证件并不意味着持照人随时可以出境,持照人还必须申请办理前往国签证(互免签证除外)。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需要持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出境。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必遵守此规定,主要包括:(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的。互免签证是随着国际关系和各国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为便利各国公民之间的友好往来而发展起来的,是根据两国间外交部签署的协议,双方公民持有效的本国护照可自由出入对方的国境,而不必办理签证。截至2009年7月23日,我国与六十七个国家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前往有关国家短期旅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一般以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居多。(2)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单方免签证制度或落地签制度。单方免签证制度是指前往国家单方面规定可免签证入境,无需两国之间的协议。落地签证,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从所在国家取得前往国家的签证,而是持护照和该国有关机关发给的入境许可证明等抵达该国口岸后,再签发签证。
三、海员出境入境身份证件
本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护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我国1995年加入的《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规定,海员证是有效的证明海员身份的证件。本法的规定,与护照法作了衔接,明确了海员证也可以作为中国公民出入境的一种特殊证件。
【适用要点】
在一些非主权国家地区,由于不能发签证,所以只能签发其他入境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