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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0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登记数据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5 16:54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0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登记数据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0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0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登记数据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登记数据对于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故意不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或者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的基金份额登记数据量大,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如果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对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 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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