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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2条(基金涉外问题的特殊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5 17:18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2条(基金涉外问题的特殊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2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2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涉外问题的特殊规定。
 
  【本条释义】
 
  对于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业务虽已试点多年,但因其涉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具有较大的特殊性,既要适用本法,又应区别其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则。为此,在此次修改中规定,此两类活动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关于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的基金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200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等可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这种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既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除此之外,《试行办法》还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额度和资金管理、登记结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我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也应遵守这些规定。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并未涉及《试行办法》的效力。因此,《试行办法》依然有效。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条的规定,还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试行办法》和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针对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制定更为具体的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一定规定,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2006年证监会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要求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证监会批准。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在投资运作方面,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办法》还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在资产托管、登记结算、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这些规定。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并未涉及《办法》的效力。因此,《办法》的规定依然有效。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条的规定,还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办法》和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针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制定更为具体的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标签: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涉外问题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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