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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5 12:10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活动的重要主体,承担着托管巨额基金财产的重要义务,因此在设立上,必须规定严格的资质要求。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任基金托管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风险控制指标则是指基于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负债等数据计算出的反映公司资本风险情况的指标。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都是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这项业务,而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专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未设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必须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其部门设置必须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独立。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托管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业务量很大,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应当达到法定人数,才能适应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人的重要
 
  职责。一般来说,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和能力:(1)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2)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3)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4)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5)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6)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7)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8)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这是指能够迅速准确地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法按照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和交割业务的系统。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是担任基金托人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现在的监管体制,一般来说,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应当包括以下条件:(1)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2)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3)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4)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都是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2)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3)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4)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5)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是一项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在今后,如果根据实际需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担任基金托管人提出了其他资质条件,那么也应当符合这些条件。比如,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等。
 
  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要件和程序,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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