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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33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职责)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0 10:40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保护法第33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职责)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33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保护法第33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理解】
 
  农业环境是指与农业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密切相关的水、空气、阳光、土壤、森林、草原等要素组成的综合体。农业环境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维持农业生产的基础。因此,保护农业环境,维持农业生态平衡,对于保证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整体技术含量低、环保意识不到位,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不科学使用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种养殖业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处置,导致农业源污染形势严峻。全国4万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大部分没有环保基础设施,每年产生生活污水90多亿吨,生活垃圾2.8亿吨。不少地方还处于“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状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为1324.09万吨、270.46万吨和28.47万吨,分别占排放总量的43.7%、57.2%和67.4%。控制农业源污染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任务。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农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整体,包括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等。保护农村环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在局部地区已影响到粮食安全。我国每年使用化肥5300多万吨,但平均利用率仅为35%。我国占世界耕地7%,耗用了全世界20%的农药,50%的农药残留在土壤中,影响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资料显示,全国933万公顷的土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农药污染。目前我国平均有45万吨/年农膜残留于土壤中,造成农作物减产幅度在15%~20%左右。(2)畜禽养殖污染严重。据测算,目前全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在30亿吨以上。大多数畜禽粪便、尸体等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处置,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产生了严重的污染。数据显示,畜禽养殖污染在农业源污染物排放中占有很大比例,其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达到了1271万吨、103万吨和137.18万吨,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占总排放量的42%、22%和38%。为有效解决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的监管至为重要。
 
  一、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
 
  例如,推广化肥、农业使用的新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新技术等等,很重要的一点是推动有机农业的生产。目前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面积逐年扩大,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发展还比较缓慢,还远远不能满足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已经通过认证的有机种植面积仅占总耕地面积的0.65%,且由于社会认知认可度不高、市场发育不足,实际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面积会时有波动,阻碍了有机农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二、加强对农业源污染的监测预警
 
  我国还没有对农业源污染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监测。现有的农业环境监测站,仅仅是对土壤肥力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限几个指标进行监测。对于农业源对环境的污染,目前还没有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和评估方法等,没有对农业源污染进行例行的规范监测,无法对农业源污染状况作出及时准确的评估,无法为开展农业源污染控制提供数据支撑,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污染控制工作。
 
  三、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各级政府的职责在于统筹农业、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1)土地沙化,依照防沙治沙法,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XXX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对此,《农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2)土地盐渍化,又称盐碱化,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不合理的措施而引起的易溶性盐分在土壤表层积累的现象或过程。(3)土地贫瘠化,又称土壤退化,是指土壤环境以及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劣化的综合表征,如表现为有机质含量下降、营养元素亏缺、土壤结构破坏、土壤被侵蚀、土层变薄、土壤板结、土壤发生酸化、碱化等。(4)土地石漠化,是指受人为活动干扰,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导致土壤严重流失,基岩大面积裸露或砾石堆积的土地退化现象,也是岩溶地区土地退化的极端形式。(5)地面沉降,又称地面下沉或地陷,是在人类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地质现象)。(6)水土流失,是指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特别是对水土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和经营,使土壤的覆盖物遭受破坏,裸露的土壤受水力冲蚀,流失量大于母质层育化成土壤的量,土壤流失由表土流失、心土流失而至母质流失,终使岩石暴露的过程。(7)水体富营养化,是指由于大量的氮、磷、钾等元素排人到流速缓慢、更新周期长的地表水体,使藻类等水生生物大量生长繁殖,使有机物产生的速度远远超过消耗速度,水体中有机物积蓄,破坏水生生态平衡的过程。(8)水源枯竭,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供水水源的出水量减少以至完全断水的现象。(9)种源灭绝,是指植物或动物的种类不可再生性的消失或破坏。
 
  此外,政府还应统筹有关部门,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比如森林病虫害,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就规定了有关政府和部门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县、乡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本条规定的突破,在于明确了具体担负起提高农村环保公共服务水平的责任主体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县、乡两级政府更加接近基层、更加接地气,方便开展此项工作。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村庄建设缺乏规划、饮用水水体受污染以及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等。对此,有关方面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等。其中,《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内容,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列举了一些具体措施,包括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加强农村生态自然保护、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等。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这是在乡镇政府环保职责方面的重大进步。本法进一步明确,乡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比如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等,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逐渐增多,给环境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耗竭性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物资源,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超过其自我更新能力,它们就会退化、解体甚至毁灭。针对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人类必须采取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的措施,保障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对在开发利用农村自然资源过程中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案件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通过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从司法上否定此类行为的正当性,促使社会公众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自然资源,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我国农村土壤和水污染状况严重,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案件取证困难的问题突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受害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既没有经济实力,也没有技术支持,举证能力弱,难以在污染侵权的案件中找到有力的证据来完成必要的举证义务。因此,如果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土壤或水源的污染状况进行鉴定,但无钱缴纳鉴定费用的,可以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支持起诉的方式,代交鉴定费用,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签: 农村 农业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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