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
【条文理解】
行政区域有界,生态环境无界。建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就是面对环境整体性、环境要素流动性的特点,主动克服行政管理的地域性、分割性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以及国际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证明,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是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有效途径。与修改前的条款相比,本条规定突出了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的实效性,突出了上级政府在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在法律中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区域污染日益突出,仅从行政区划角度考虑单个地区或者某段流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仅靠单个地区或者某段流域的“各自为战”已难以解决污染问题。加强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亟待建立和完善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并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以区域性大气污染为例分析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必要性:(1)大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仍相对落后,工业高强度开发及城市膨胀,不仅使大气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减弱,同时也使排放源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排放源从相对集中于城区向分布于城区外转移,从而使区域内污染排放连绵成片。(2)城市间大气污染物传输叠加导致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显现,空气污染的程度进一步加重。从污染分布态势上来看,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辽中、川渝等城市群,均出现了一定范围内污染物连绵成片的区域污染态势,其中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最为严重。(3)由于高密集度、高负荷城市间干线交通网络形成,交通源排放成为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重要来源。(4)各自为政的环境管理格局影响了区域污染的整体控制效果,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约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区域联防联控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措施仍然侧重于对传统大气污染物的防控,对-臭氧、灰霾等新型污染问题的规定滞后,对导致酸雨污染的氮氧化物、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排放控制规定还处于初级阶段。二是立法没有把区域联防联控上升到保证环境安全的高度,因而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二、重点区域、流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和其他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重点区域、流域由国务院、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大气为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城市群;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当然,这些区域的防控重点和防控任务有所不同,具体的协调机制内容可以有所区别,不应“一刀切”。对于在省内的重点区域,省政府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建立相应机制,调动有关下级政府联合防治。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特别作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目前在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使用的机动车油品标准并不一样,使用低油品标准地区产生的污染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使用高油品地区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性。
本条第二款强调了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重要性。区域协商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考虑,仅靠平级的有关政府进行协商很难达成共识,尤其需要上级政府介入,进行指导和协调。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前,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解决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少已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流域、生态区域等作为划分依据,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分别由4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行使案件管辖权,并且普遍推行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清镇市法院还实行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四审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
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统一司法尺度,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应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人为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并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并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归口审理模式。
上述多种案件类型和跨区划的集中归口管辖模式,实践中可能会带来不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不够顺畅,以及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等问题和挑战,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对环境资源案件采取异地受理、巡回审判方式,以方便当事人诉讼;(2)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协调机制;(3)加大对现有环境资源法官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