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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21条(环境保护产业的经济政策)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0 10:20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保护法第21条(环境保护产业的经济政策)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1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第21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经济政策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新增的条款。
 
  环境保护产业是以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环境保护产业是具有高增长性、吸纳就业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是一个跨产业、跨领域、跨地域,与其他经济部门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综合性新兴产业。由于其符合资源利用合理化、废物产生减量化、无污染、少污染的全球新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从而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新型产业之一,并被誉为“绿色产业”。
 
  环境保护产业在国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对环境保护产业的狭义概念仅指在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供产品和服务;广义的概念则包括生产中的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是对产品从“生”到“死”的绿色全程呵护。本条所指环境保护产业是广义的概念。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产业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总体规模相对还较小,产业内涵扩展的方向主要集中在洁净技术、洁净产品、环境服务等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环境保护产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大,产业领域不断拓展,产业结构逐步调整,产业水平明显提升,逐渐成为改善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技术层次的产业。“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产业保持了年均15%~17%的增长速度,环境保护投资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核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建设以及环境能力建设。根据《“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预测,到2015年,我国节能环境保护产业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环境保护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形成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境保护服务公司,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40%,服务业在环境保护产业中的比重将达到30%,这也表明我国的环境服务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
 
  一、环境保护产业的分类
 
  环境保护产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方面。
 
  1.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包括:提供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控制等设备和技术、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验室设备、环境事故处理和用于自然保护以及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技术和设备等。
 
  2.资源综合利用。包括:(1)共生、半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如煤系共生、瓦斯等。(2)废水(液)、废气和废渣资源综合利用。如河道淤泥、工业废水、垃圾等。(3)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废轮胎、锯末、农作物秸秆等。
 
  3.环境服务。包括:(1)专业化服务业。为排污企业环保基础设施提供社会化运营服务,典型的是特许经营。如为钢铁企业提供脱硫、脱硝设施维护、运营服务。(2)环境咨询服务业。包括环境政策咨询、环境战略咨询、环境规划咨询、环境工程咨询、环境技术咨询、环境法律咨询、环境服务贸易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业。
 
  二、鼓励和支持政策
 
  1.关于财政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继续采取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秸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
 
  2.关于税收支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提出,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1)对销售再生水、翻新胶胎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3)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4)销售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关于价格支持。《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加快制定实施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
 
  4.关于绿色采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1.8升(含)以下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研究对硒鼓、墨盒、再生纸等再生产品以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措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5.关于绿色信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环境服务业作为环境保护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呈现出迅猛的增长势头,现已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显示,节能环保服务将得到快速发展,到2015年,将分别形成20个和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环保服务公司,节能服务业和环保服务业总产值将分别突破3000亿元和5000亿元。目前比较重要的新类型环境服务产业有以下几种:
 
  1.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从事能源服务的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与传统的节能技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传统的节能技改,能耗企业(业主)通过向供货商采购节能设备,来替换落后或者被淘汰的设备,两者之间只是存在单一的购销关系;而节能服务公司所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则是围绕着能耗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来运作整个项目。[1]
 
  2.环境污染治理外包。目前主要涉及烟气脱硫的减排、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理等,它的实质是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的外包及服务购买。环境污染治理外包目前主要采用上述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结构,在环境治理服务的支出小于直接排污的支出的情况下,节省的费用支出,成为合同双方的收益来源。
 
  3.特许经营模式。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企业为政府提供的是集投融资服务、工程服务、设施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并且经营项目的收入来自于环境服务的效果,如处理污水的水质水量、污泥的含水率及处理量、垃圾的处理量及发电量等。特许经营模式的实质是政府环境服务的综合外包采购,目前主流模式有BOT、TOT模式:BOT,即“投资建设――运营――转让”;TOT为“投资收购――运营――转让”。二者的区别在于BOT模式下企业需负责项目的建设,而TOT不需要。[2]
 
  上述新类型环境服务产业涉及的合同结构往往十分复杂,有些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涉及到如何准确定性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今后应加大对新类型环境服务合同的研究力度,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从而为环境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 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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