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等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7条第2款、第8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因应社会发展实际,《企业破产法》首先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就破产申请应该交的证据材料来说,相较于《企业破产法(试行)》,现行《企业破产法》有明显进步。前者第3条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所以实践中存在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其实,是否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不应当是破产债务清理所关注的问题,关注的问题应当是债务人到底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是否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也已经明显超出了债权人的举证能力。现行《企业破产法》避免了这方面的问题。
本条来自于《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1条。第1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案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的财务报告。”相较于草案之规定而言,现行法对破产申请书要求载明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减免,不再要求载明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这有利于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增加了需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防止债务人破产导致职工权益受损。
三、条文解读
(一)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破产除了应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提供的内容依申请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破产申请书和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一个依据。
(二)破产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按照本条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这一部分应分别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应当写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应当包括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2.申请目的。申请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还包括和解。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证据材料的名录、类别、份数,申请人签名以及申请日期等。
(三)有关证据的提交
按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如果申请人是债权人,则债权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过清偿请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如合同、借据等。
(四)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由于债务人对本企业的情况非常了解,因此,要求债务人提交较为详细的资料,有利于人民法院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1.财产状况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企业资产的详细情况、有形资产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情况、企业投资情况、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
2.债务清册。应当写明向债务人负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开户银行,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争议。
3.债权清册。应当写明债权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开户银行,债权的数额、发生时间、有无争议。实践中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凭据。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相应的年度报告。
5.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对职工如何进行安置。比如,对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可以通过企业破产后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对自谋职业的职工一次性给予安置费等方式予以安置。同时应当说明对离退休职工如何安置,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费用如何支付。
6.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部分应当说明职工的档案工资、月工资总收入、拖欠工资总额、其他按拖欠工资处理的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包括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1]
适用指引
破产申请的效力,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或清算人的破产申请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破产申请的效力会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预期违约的救济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等。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相对方难为对待履行时,于相对方作出担保前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若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将事实上丧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难以履行给付义务。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有此意思表示,可以构成《民法典》第527条所称“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有先为给付义务的相对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预期违约救济
债务人在合同义务履行期到来前向法院申请破产,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意思表示,应当属《民法典》第578条所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三、时效中断
一旦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诉讼时效随之中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就得不到人民法院对其权利的保护,但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或作出了某种意思表示即可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这种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有:(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里所指的因破产申请而中断时效的情形属于第一种情况。破产申请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仅仅限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效力仅及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并不产生这样的效力。但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