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第2款规定:“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上述条文未作修改。
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将上述条文序号修改为第44条,并将第2款修改为:“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之后,2008年、2020年修改《专利法》,均未再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
(一)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按期缴纳年费。按期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为保持其专利权效力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该项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专利权人就其专利不再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部分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因此,权利人有自主处分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其中包括在期限届满之前放弃其知识产权。专利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当然也就可以被专利权人依法获得、行使和处分。通常而言,专利权人会通过按期缴纳年费等方式尽力维持其专利权的效力,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例如,由于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对其而言无法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具有实际价值,并且专利年费在逐年增加,这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也产生一定的负担,因此专利权人可能会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声明,之后专利权终止。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可能会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给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其放弃行为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技术将不再为专利权人所专有,公众得以自由实施该技术而无需经过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具有对世效力,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广泛应用,专利权终止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公示,以让相关公众及时了解专利权法律状态的变动。为此,本条第2款专门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