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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0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3 10:15 admin
本文介绍商标法第40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第40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40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1993年《商标法》对条文序号及内容均未作变动。2001年《商标法》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38,对内容未作变动。2013年《商标法》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40条,内容调整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2013年《商标法》经修改作出的规定。目的是更好保护商标注册人权益,方便其办理续展手续。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取消了办理商标续展的核准制,将商标续展由商标局的“核准”,修改为“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提交有效商标注册证、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后,商标局即应当予以续展。二是将办理商标续展的期限由“期满前六个月”修改为“期满前十二个月”,使商标注册人可以更加从容地办理续展手续,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由于办理商标续展的时间较长,在商标有效期满时该商标仍未获得续展,从而给商标注册人正常使用商标造成不便(如无法通过注册商标海关备案阻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进出口)等问题。
  一个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对商标注册人来说,已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注册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续展申请与商标的初始注册申请不同,是通过申请使已经取得的权利继续有效,而不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获得专用权,所以法律规定的续展申请程序简单,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缴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以依法获准续展注册。从申请程序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看,商标注册申请要经过审查、初审公告、异议及裁定等一系列程序并耗时1年左右;而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程序要简单得多,时间也较短。
 
适用指引
 
  按照本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办理的,还可以依法有6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办理商标续展手续。过了宽展期仍未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以注销。按照本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续展注册商标有效前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仍为10年。续展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续展注册连续不断,商标专用权可以成为一种“长久权”。
 

标签: 商标注册 商标法 商标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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