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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3 10:13 admin
本文介绍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第39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39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993年《商标法》对该条序号及内容均未作变动。2001年《商标法》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37条,对该条内容未作变动。2013年《商标法》将该条序号调整为第39条,对该条内容未作变动。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本条所称的“十年”,是指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期限。在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定期间又被称为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续展注册。如果不发生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续展注册,就可以将注册商标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之所以规定有效期,是因为注册商标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与未注册商标不同。商标注册人具有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从管理者来说,有利于注册商标的管理,可以减少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的存在,有利于社会对商标资源的重新利用。由于商标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注册商标所有人来说,既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又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利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按实际情况使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1]
 
适用指引
 
  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算日期,本条规定:“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法第30条关于“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的规定,所谓核准之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的第4个月的第1日。但是,对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核准注册之日往往在初审公告3个月届满之日之后,为此,本法第34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10年的期限,从初审公告之日起的第4个月的第1日起计算,到最后1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最后1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1日为期限届满日。
 

标签: 注册商标 商标法 专用权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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