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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1 22:09 admin
本文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本次修改将原来的第41条、第42条合并为第49条,并删去了原条文中规定的“生活补助费”“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内容。本法修改过程中,有的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缴纳罚款、罚金;有的建议保留原第41条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由残疾者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有的建议增加赔偿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有的建议增加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有的建议列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经过慎重研究,本条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本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条没有规定各种赔偿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其具体计算方法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
 
  1.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1)医疗费。医疗费一般包括以下几种:①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②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③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要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④治疗费,即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打针、换药、理疗、手术、化疗、整形、整容等费用。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其实际发生后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计算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以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践中,对于交通费的计算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除正式的税务发票外,汽车票、火车票、出租汽车票等也属于正式票据。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住院而超出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伙食费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下列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支付营养费: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者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的;二是因手术或者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的;三是因其他原因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6)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因受伤害而误工的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这里的“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的“固定收入”包括按月领取的工资或者按星期、按日领取的酬劳等。收入的范围既包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不仅指全日制工作的收入,也包括兼职工作的收入。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人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2.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矫形器等。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里的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适用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也适用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其计算方式是相同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上述计算方法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因人身伤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的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均适用同一标准确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这里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标签: 消费者 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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