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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0 11:57 admin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42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销售者在产品流通中,属于中介人的性质。他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纽带,将生产领域与市场相连接。一般地讲,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常常是因为生产者的原因而造成的,即生产者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缺陷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销售领域。但销售者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在销售环节中弄虚作假,使原本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出现缺陷,因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也是有的。因此,本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的决定,在产品责任中,只有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销售者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要件。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产品责任中,只要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即使不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如果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这是因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虽然该缺陷并不是销售者造成的,但是,由于销售者不能指明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那么销售者就被视为生产者、供货者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促使销售者严把进货质量关,以减少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第一,在实行过错产品责任原则的条件下,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除具备与生产者责任构成相同的三个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必须具备另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产品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表现主要可分为两种:(1)因销售者的作为造成的产品存在缺陷。即销售者因其实施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因销售者的不作为造成的产品存在缺陷。即销售者因其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某些产品需要在适宜的温度下或者适宜的保存条件下保存,销售者明知产品保存的条件,但销售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持销售质量,因而使产品在销售者的保存期间产生产品的缺陷,因此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销售者的一种不作为的形式。无论是销售者的作为还是不作为,但只要其主观上有过错,致使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的,销售者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例如,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未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未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涉及安全和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未检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致使产品存在指示上的缺陷,造成损害的;由于销售者未履行法定的保管产品、保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造成损害的,均属于销售者的过错,销售者都要因此承担产品责任。但如果产品缺陷不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则完全排除了他承担产品责任的可能性。
 
  第二,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下,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除具备与生产者产品责任构成三个相同的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必须具备本条明确规定的“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这一法定构成要件。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虽然该缺陷并非销售者自己所造成,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证明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那么销售者则被视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依照本法的要求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包括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但是可能发生两种情况:一是由于销售者疏忽大意,没有严格验收,以至购进的产品的标识上没有厂名和厂址。因此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但又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二是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暴利,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不法厂家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还采用给回扣等不合法的手段,使销售者购进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发现产品存在缺陷问题,销售者也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销售者不能指明产品缺陷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都应当对此种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有过错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而且法律上明确规定销售者有义务知道有过错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那么销售者不知道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就推定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从销售者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关系上来看,如因销售者的过错而造成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产品的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这时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既有产品责任关系又有合同责任关系,即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销售者和消费者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销售者一方违约,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消费者来说,与销售者是口头合同关系,其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有些消费者与销售者订有买卖合同的,其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消费者同时又是产品责任中的受害人,因销售者销售的存在缺陷的产品而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受害人是依据本法关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规定向销售者提起诉讼,还是依据侵权损害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合同起诉,销售者则要承担不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依据侵权损害提起诉讼,销售者则要承担因产品缺陷侵权损害的责任。但是,作为消费者只能依据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诉讼,或是依合同或者依侵权。消费者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出发,一般以选择依侵权损害提起诉讼为好。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亦负有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1)证明自己对造成产品缺陷无过错提供有效的证据;(2)对谁是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提供证据。即本条第2款所称“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所谓指明,是指提供证明。以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所谓供货者,是指提供产品的中间人,亦是广义的销售者。供货者一般介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如批发商、进口商等。供货者亦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之一。当销售者不能充分地、有效地证明自身对造成产品缺陷不存在过错;或者不能有效地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时候,法律则推定销售者有过错,并因此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 侵权 产品质量法 销售者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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