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求偿对象的规定。
展销会是消费者和经营者集中进行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运用。展销会由一个或数个单位主办,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内,有多个经营者集中展示和销售自己商品的活动。与日常生活消费紧密相关的展销会主要包括家具展销会、生活用品展销会、妇女儿童用品展销会、服装展销会、农副产品展销会,等等。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展销会有相似的特点,主要是指租赁柜台的租赁期限问题以及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问题。
一、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消费的特点
展销会的特点是展销人员不固定、时间短,当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时,展销会可能已经结束,参展人员各奔东西,改换门庭。该特点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难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相对而言,找到展销会的举办者比较容易,但展销会的举办者往往借口不是自己的行为而拒绝承担责任,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不到赔偿。
因租赁柜台而发生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主要原因是租赁柜台的经营者往往不标示自己真实名称或标记,而是使用出租者的名称或标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不使用任何名称或标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出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决定购买或接受,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另外,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遇上承租人的租赁期限已到,撤出柜台,消费者很难找到当时租赁柜台的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二、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消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求偿途径
对于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求偿问题,本法区分情形作了规定。
1.正常情况下的求偿规定。正常情况是指展销会尚未结束、柜台在租赁期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仍在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继续的情况。在此期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此时的经营者与一般经营者的性质基本相同,规定其承担责任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从另一个角度,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展销会举办人、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的求偿规定。通常情况下,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经营者已经变换了经营地点,消费者要直接联系经营者有很多困难,考虑到这一情况,法律规定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租赁者对入驻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和诚实信用的审查义务。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租赁者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追偿
为了保护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的利益,对确实因为销售者或服务者单方面的过错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本法规定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在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由此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下,也充分尊重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一般规则,对承担了替代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其权利救济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