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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1 22:01 admin
本文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编辑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和消费者求偿途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飞速发展,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和服务,已经成为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在其中的权益保护与传统消费有共同之处,但也有一些基于网络自身特点而形成的特殊要求。本条是此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加的内容。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网络交易平台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因此,本法将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消费中的赔偿内容单独作了规定。对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赔偿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一般的求偿途径
 
  一般情况下,与传统的交易一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有消费者作为买方,也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作为卖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会要求买卖双方在账户资料中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在此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有明确的求偿对象,通过网络显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直接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和服务者信息时的求偿途径
 
  如上所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义务保证作为网络卖方的销售者和服务者信息的真实性,对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有进行审查核对的义务,并保证消费者能及时地联系到销售者和服务者。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和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那么,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为直接的责任是其代替销售者和服务者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特别设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这一责任,主要考虑到当前网络交易中纠纷频发,买卖双方绝大多数没有直接的接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消费者很容易找不到对方,而多数消费者在获取对方信息方面的能力不足。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这一责任,可以有效地解决网络购物中发生的纠纷,同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加强对其平台上活动的销售者和服务者的管理和监督。
 
  规定消费者在具备一定情形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消费者的权益。实际中实现权益的方式除了即时赔偿外,还可能有其他方式。在修改法律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一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关先行赔付等实际做法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良性规则引导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因此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当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是实际的卖方,因此,其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代偿义务,真正的责任人仍然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因此,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值得一提的是,在网络消费中,与消费者相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强大的技术平台和配套的机构作为支撑,在处理纠纷中属于强势一方,因此,法律对其规定了较重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平衡网络购物各方的力量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也有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
 
  三、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因其对平台的管理职责,对其中发生的不法行为有及时制止或采取其他措施的义务。比如,对于网络购物双方通过支付平台约定,需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且未对货物和放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才能按照规定向销售者支付款项。一旦消费者发现收到的货物有瑕疵,且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消费者明确在交易平台中表示暂时拒绝支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关注并妥善处理。如果对双方的纠纷和消费者的诉求视而不见,任由平台系统按程序设计到期将款项支付到销售者的账户,由此就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解决此类问题,本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法的上述规定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情况。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连带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有实际的损害发生,且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也就是说,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侵权行为人并无共同的故意,但基于其对于平台的管理义务,其在明知或者应知发生侵权行为后仍不采取必要措施,就要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数额的,平均承担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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