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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86条(在转让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7 11:27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法第186条(在转让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法
 

证券法第18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186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转让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2005年《证券法》第204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证券法》修订,本条对2014年《证券法》第204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将行为指引到本法第36条,同时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即“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2)完善了处罚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防止操纵股市、转嫁风险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依法发行的证券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了一定的转让期限的限制:比如,根据《证券法》第36条的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又如,《证券法》第75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的半年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些都是对在法定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对违反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按照本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还将没收违法所得,收归国库,同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适用指引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规定对违规减持行为进行处罚,只限于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减持行为,而不包括只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减持行为。对于仅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定业务规则的减持行为,可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处分。
 
 
 

标签: 法律责任 证券法 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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