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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4条(裁决书的内容)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2 17:06 admin
本文介绍仲裁法第54条(裁决书的内容)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法第54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法第5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决书的内容的规定。
 
一、裁决书的内容
 
依本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要求仲裁庭解决什么问题,要通过仲裁达到什么目的;争议事实,即争议的发生过程和具体内容;裁决理由,即仲裁庭支持或不支持哪方当事人的哪些主张,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裁决结果,即当事人在该案中具体应承担的责任;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其中的“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两项,当事人协商同意而不予写明的,可以不写,对此必须是双方都同意不写明方可,只要一方反对就不能不写明。其他各项如仲裁请求、裁决结果等仍要在裁决书中写明。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意味着,仲裁庭虽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如同法院的判决书,无论出自民事庭还是出自刑事庭,都一律加盖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一样。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因为,仲裁庭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体,但每个仲裁员又有其独立的仲裁人格,签名或不签名,实际上是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对外保持一致”和“维护自己仲裁人格”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但应注意的是:一旦有仲裁员不签名,仲裁庭就应在裁决书中对这一情况作出适当的说明,以此证明该仲裁员参加了审理工作。否则,在执行裁决时,当事人可能以“仲裁程序与规则不符”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
 
二、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仲裁裁决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
 
首部是裁决书的开头部分,应当写明:(1)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委员会全称及文书名称即“裁决书”;(2)年号及裁决书编号; (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时,应写明双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
 
2.正文
 
正文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
 
(1)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
 
(2)争议的事实。即争议发生的经过,双方争执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等。
 
(3)裁决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对裁决书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国仲裁立法中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认为裁决应是简单的最终决定,没有必要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但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反对这一主张,他们认为,当事人不仅有权知道仲裁庭所作的决定,而且应有权知道裁决是如何作出的。本法和涉外仲裁规则均规定,裁决书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本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因此,除非当事人协议不写裁决理由,一般情况下,裁决书应附具裁决理由。
 
(4)裁决结果,即裁决书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决定。
 
(5)仲裁费用的承担。
 
3.尾部
 
尾部是裁决书的结尾部分,应写明:(1)“本裁决是终局裁决”。(2)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3)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4)写明裁决日期。
 
附:裁决书式样[1]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仲裁字(2000)第×号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电子供销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号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计算机维修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号
 
案由: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拖欠款纠纷
 
上列双方于1998年11月12日签订了一份理德彩色名片系统(一套)买卖合同,标的金额2.7万元。合同约定:申请人提货时预付1万元,待系统运行正常后,再付1.7万元清结。被申请人承担该系统的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事宜,其标的物免费保修1年。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申请人未依约交付1.7万元给被申请人,并称其质量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依据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年×月×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按照合同约定,如对理德系统不满意,最迟不超过一周内更换富兰德镭射彩扩名片系统,被申请人于1998年11月 13日、14日两次调试均未成功,不能正常生产,随后于16日被申请人派技术人员到我方调试又未成功,被申请人提出带回主机回去调试,保证18日正常生产,过期损失由被申请人负责赔偿。被申请人将主机带回后又未调试成功,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10日下午,派人进入我门市,以修机器为名,强行将主机(TIDE)3860X/40主机硬盘100MB、激光印字机4L(400线)、切瞳机强行带走,致使我方受到了很大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答辩并反请求称:1998年3月15日前后我方派技术人员曾三次到对方单位进行调试,经更换电源线,加装地线,改善系统工作环境等有效措施,已使该系统正常运行。复经北京××计算机技术部门检测,该系统运转正常,无任何问题,而且从微机储存档案的材料可以证明(见书证1)。从1998年11月18日至1999 年3月20日上午11时28分几乎每日机器都在工作,被反申请人完全是在败坏我方声誉,他们一方面故意拖欠款,一方面让理德系统在恶劣的环境下超荷运行,大获其利,想在保修期内使机器自行损坏,这是一种商业不道德行为。由于对方违约使我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单追要拖欠款用直拨电话一项就达600元,租车费2000元,再加上行业利息2360元和律师费1400元,总计直接经济损失达4770余元,对此提出反请求,请求仲裁庭秉公断案。
 
本会依法受理上述请求与反请求二案,并决定将其合并审理。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名仲裁员× ××担任首席仲裁员以及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查明:
 
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2日已交付给被申请人1万元,并取走理德彩色名片电子系统一套,被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3日、14日、16日连续3次到申请人处调试均未成功,并取加TIDE386/ DX40主机一台重新调试后,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8日下午1点21分正式投入使用,截至1999年3月20日上午11时28分(被申请人强行拉回机器之日),该系统连续工作运行正常,其制作仅存储微机部分就达261套名片,申请人尚欠标的款1.7万元,被申请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4775.54元。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21日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将主机系统拉走,至今未送回申请人。
 
鉴于上述事实,仲裁庭认为:双方签约合同中“如对理德系统不满意最迟不超过一周内更换其系统”的表述用语模糊,难以确定;申请人诉称机器不能正常生产给其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的理由被被申请人举证推翻,申请人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成立,但双方发生纠纷后,被申请人不通过有关法律部门解决而将其主机部分强行拉回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
 
仲裁庭在审理此案中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第×条的规定将开庭通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2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7条、第42条第2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第一,××电子供销有限公司付给××计算机维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欠款1.7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770.54元。
 
第二,本案(请求与反请求二案)仲裁费用为××元由申请人承担,此款由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元冲抵。
 
上列款项于本裁决送达后15日内付清。赔偿金于裁决送达后10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二○○○年×月×日于××
 
 
标签: 仲裁法 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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