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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04-12 10:46 admin
本文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条文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进行广泛教育和宣传,培养和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五款。

第一款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的规定。

大力提高广大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使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本法要达到的目的之一。道路交通秩序是由路、车、人三方面要素的相互作用形成的。这里的路,是指道路、交通设施等,它是道路交通的硬件,构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车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车辆,它是人们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工具;人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承担着。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必须要以规划科学、合理的路网结构,设置齐全、有效的交通设施作为前提。性能良好、结构合理的交通工具也是良好道路交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但是,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具体参与者的人,是形成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广大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具有很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能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良好的道路设施和交通工具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相反,如果道路交通参与者普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比如,机动车驾驶人随意闯红灯、超速、酒后开车,营运机动车严重超载,行人乱穿马路等等,再好的道路交通设施,再优良的交通工具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安全可靠、畅通高效的道路交通秩序也根本无法形成。

从我国道路交通秩序的实际情况看,情况是不容乐观的。尤其是大中城市道路交通堵塞严重,通行效率低下,事故发生频繁等现象比较严重。虽然说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交通工具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目前制约道路交通秩序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广大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等问题,也是形成目前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通过加大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缓解车辆和交通流量逐年快速增长给道路交通带来的压力,是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必不可少的措施。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仅仅靠道路设施这种硬件建设是远远不够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须充分重视“人”这种软要素。

一方面,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这样就给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警力总是不足,违法行为纠不胜纠,交通事故防不胜防。整日疲于应付各种事务,根本无暇考虑如何改进工作,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其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机关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仅靠政府机关就能够做好的。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必须要靠广大的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者的自觉维护才能够形成。同时,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实际上也是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减少管理的阻力和成本,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是很大的。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项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的情况可能还要持续一定时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仅仅靠发展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来保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因此要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既不能等,也不能靠,必须通过加强管理,在道路基础设施等资源既定的条件下,在“人”这种软要素上下工夫,通过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充分挖掘道路交通管理的潜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道路交通参与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的现状,也正说明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改善道路交通秩序还有很多工作可做。
 
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负有主要的宣传教育职责。这是因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是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包括公民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知识和公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两个方面。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一方面关系到提高公民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可见,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实际上也是公民守法意识的一个方面,是公民基本素质的一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广大公民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保护自身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就能够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长期的宣传教育和公民个人的自我培养过程,必然能够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不断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义务的规定。

通过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自觉性,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道路交通法的宣传工作,采用各种有效的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身,就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注意结合执法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到其日常工作当中,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道路交通主管机关、各个道路交通参与人以及全社会都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执法部门,不仅要通过开展执法活动,管理和监督道路交通参与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本身更应当作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模范和表率。只有这样,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其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才能够具有说服力。
 
第三款是关于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的规定。

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需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形成一个合力。除了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以外,各个单位经常对自己所属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这种教育也是非常有效的。单位对自己所属人员的教育,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对自己所属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一种是对本单位其他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较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是否能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仅关系到其本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关系到道路上的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也关系到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因此,各个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对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保持车况良好,防止车辆带病上路,认真学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尤其是客运、货运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并负责监督实施。除了机动车驾驶人以外,其他人员也是道路交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这些人员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提高保护自己的意识和技能,而且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也必不可少。因此,各个单位除了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外,对其他人员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款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的规定。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学校教育除了传授学生必要的知识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教育学生成为一个富有社会责任感、守法、爱国、高素质的公民。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既是知识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其人格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学习,可以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的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有利于使其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将来成长为一名具有较高素质的公民。只有广大公民普遍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才能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最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里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在内。这里的学校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学以及各类学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减轻中小学生课程负担并不矛盾。一方面,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既是为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也是为了培养其遵纪守法的良好意识。这对于保证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与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这就不至于额外增加学生的课程负担。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涉及面极广的一部法律,既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出行安全,学生有必要了解必要的知识,而且需要广大学生在出行时自觉遵守。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说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意识最佳的教育素材。另外,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乃至整个法制教育,应当是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结合本校教育任务和内容,采取形式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既可以进行课堂教育,也可以通过开展课外活动,举办夏令营、少年警校等形式进行教育,而不是要求无论什么学校,都一律要进行课堂教育,以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五款是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义务的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离不开这些传播媒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新闻、出版等传播媒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各种传播媒体的优势。新闻、出版等传播媒体应当通过制作、出版、播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节目,向广大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者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人们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事故的情况,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引以为鉴;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管理,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标签: 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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