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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04-12 10:42 admin
本文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条文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登记、发牌、发证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和管理、道路交通指挥、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处理交通事故、纠正违章和进行行政处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负责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并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道路交通是一个网络,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宏观上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公安部作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有对全国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如制定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动车检验、驾驶员考试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如“城市道路以交通安全管理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等全国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分工。根据这一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各地方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行使这一职权。交通警察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必须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不得越区行使。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的一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扩大收费等目的,对自己辖区以外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当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管理活动时,可能需要在自己所辖行政区域外实施一些行为,比如追赶肇事后逃逸车辆、执行对异地违章车辆的处罚决定等。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先前的管理行为的继续,仍然属于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管理权,与本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己所辖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是为了分清责任,做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保证其依法行政。

但不能将此简单理解为“交通警察各管一段”,道路交通既是一条线,更是一张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各管理机关有机配合。各个管理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作,是保证整个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各个管理机关实施管理的目的则是一致的,即保证整个道路交通秩序有条不紊、安全高效。因此,实际工作中要防止各自为政,互甩包袱等错误做法,既要讲分工,又要讲配合,要以保证整条线路安全畅通的目标统一各个管理部门的认识,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同样,强调在自己所辖区域内行使职权,也不是要求所有道路一律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分工负责。各个地方在具体划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合理确定具体的责任路段。比如有的地方为了便于对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在省交通警察总队下设直属的高速公路巡查部门,负责本省境内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而不是按照县、市行政区划分段管理。这种做法效果如何,尚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但是从探索科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式的角度看,确实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而且与本款的规定并不矛盾。
 
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的规定。

道路交通工作就其内容来说十分广泛,包括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各项工作,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等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只是整个道路交通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道路交通工作的法律很多,如公路法、城市规划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其中之一,它的调整对象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是,道路交通工作涉及面很广,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仅仅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是不行的。必须充分发挥与道路交通工作有关的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努力。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密切的职能部门就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简单地说,道路交通秩序取决于道路交通三方面因素——“路、车、人”(即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互作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就是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使得“路、车、人”三方面要素协调、有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就是围绕着这三方面要素展开的。而公安机关要对道路交通的这三方面要素实行有效管理,离不开各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首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道路的主管机关。

规划科学、合理的路网结构,设置齐全、保养状况良好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前提条件。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根据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主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则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场、停车场等和城市道路一样,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其规划、管理也是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由此可见,交通、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作为“路”的主管部门,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关系到道路交通秩序的基础和前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相互密切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秩序是否能够安全、畅通、有序。

比如针对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公安部和建设部于2000年提出了实施畅通工程的意见,由公安部和建设部组成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并在公安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并对“畅通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两个部门的紧密合作,“畅通工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些城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有了较大的改善。其次,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车”的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公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而城市建设部门也负有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管理职责。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线路的设置、调整,投入运营车辆的审批和管理等也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后,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负有管理部分道路交通参与者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实施资格管理的职责,保证驾驶学校或者培训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学员进行培训,培养合格的驾驶人员。

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主管部门,负有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以保证这些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道路的主管机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需要向其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审批。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依法制止并予以处罚的权力。

此外,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的道路养护部门对于公路、城市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的,也负有及时修复的职责。综上所述,由于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道路交通秩序的“路、车、人”均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标签: 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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