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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08条(适用承揽合同)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0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808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 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常见误区:误区一:建设工程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事项无法可依——错,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误区二:建设工程合同一律完全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错,本章没有规定的才适用;误区三:适用承揽合同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0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适用承揽合同有关规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808条条文演变
本条沿袭于原《合同法》第287条规定。原《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条对原《合同法》第287条未作修改。
民法典第808条条文解读
本条属于准用性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建设工程,包括建设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洞、水库等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些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都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
因此,本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而承揽合同一章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适用承揽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适用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在适用时,只有在本章无规定时才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只有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时,才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796条是关于监理合同的特殊规定,其已经明确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不能依据本条规定援引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建设工程不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原则上不享有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Q:本条关于“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A: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建设工程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事项无法可依——错,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误区二:建设工程合同一律完全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错,本章没有规定的才适用;误区三:适用承揽合同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