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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03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803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发包人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3. 承包人权利: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物资时承包人只能被动等待——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请求赔偿;误区二:停工、窝工损失只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错,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误区三: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物资不构成违约——错,发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03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803条条文演变
本条沿袭于原《合同法》第283条规定,仅将“要求”改为“请求”。
民法典第803条条文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是履行期限长、涉及事项多、影响因素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承担多项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发包人还承担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义务的,发包应当依约履行义务。
如果发包人违反约定,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能影响承包人正常的施工进度,导致建设工程延期竣工。
根据本条规定,发包人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
(1)由于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顺延工期。
(2)承包人因停工、窝工等情况,造成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停工和窝工损失费包括现场施工机械在停窝工期间的停滞费,现场工人在停窝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以及贷款利息、现场管理费等。
适用指引
本条只规定了在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顺延工程日期以及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如果发包人的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产生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承包人还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Q:本条关于“发包人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Q:本条关于“承包人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A: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物资时承包人只能被动等待——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请求赔偿;误区二:停工、窝工损失只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错,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误区三: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物资不构成违约——错,发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