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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00条(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00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800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 责任承担: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 常见误区:误区一: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勘察人、设计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错,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误区二:勘察人、设计人拖延工期不需要承担责任——错,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误区三: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00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800条条文演变
民法典第800条条文解读
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勘察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人的义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果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合格,则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的勘察人、设计人违约责任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第563条、第577条、第582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具体体现。本条规定了勘察人、设计人两种违约行为:一是勘察人、设计人迟延履行;二是勘察人、设计人瑕疵履行。
如果勘察人、设计人迟延履行提交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发包人有权请求其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履行,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实践中,发包人因勘察人、设计人迟延提交勘察报告、设计报告导致的损失主要是工期延后带来的损失。
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请求勘察人、设计人重新进行勘察、设计,重新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报告、设计报告。
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报告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延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监理人、施工人未及时发现,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拆除、维修、返工等损失以及工期延后导致的损失,有权少付或者拒付勘察费、设计费。
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通过所投工程勘察或者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损失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适用指引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设工程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也包括要符合《
建筑法》《城市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
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标准。
(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通常是以标准的形式制定、发布的。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人必须遵照执行。
(4)符合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Q:本条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A: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勘察人、设计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错,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误区二:勘察人、设计人拖延工期不需要承担责任——错,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误区三: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